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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官方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民用建筑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推

发布时间:2024-03-30 16:56:04 点击量:

  开云官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司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推行轻微免罚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违法容错机制,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承诺轻罚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对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予处罚档次内的最低标准给予处罚。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司法厅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项及执法活动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开云官方,根据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能和执法实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选取了违法行为具有代表性、违法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行政处罚事项,编制形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全系统普遍适用承诺轻罚的依据。

  2.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情形,不纳入清单。

  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承诺轻罚事项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当事人再次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同一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从轻处罚的,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按下列要求实施轻罚: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承诺轻罚制度,是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坚守法治为民的重要实践,是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各单位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抓好落实。

  (二)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严格规范承诺轻罚执法行为,严格遵循适用程序,准确把握适用尺度,体现执法温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要防止以“承诺轻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承诺轻罚制度的跟踪指导,推进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对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执法中普法,开展说理式执法,加强对当事人教育引导,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承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反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未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该违法行为满足《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承诺轻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承诺轻罚事项清单》的有关内容。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告知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本人(单位)对上述情况没有异议,并自愿承诺: